113年度(4月)職業災害統計結果

一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8條規定: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,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,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,並公布於工作場所。

二、總務處按月至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安全衛生履歷智能雲」填報本校當月雇用勞工人數及是否發生失能傷害之職業災害通報,113年度4月職業災害統計結果,附件如下,敬請參閱。

4月_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表

總務處營繕環安組敬啟